你是否听说过这样的“诱惑”用社保卡能免费领东西?听说还可以凭卡“住院疗养”?......
no no no,这些所谓的“福利”其实都是医保“雷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踩到这些“雷区”就是欺诈骗保
01、分解住院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为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在短时间内因同一种疾病或相同症状再次办理入院,将参保患者应当一次住院完成的诊疗过程分解为两次及以上住院诊疗过程的行为。
02、挂床住院是指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长时间离开医院或实际未进行相关诊疗。
03、过度诊疗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实施不必要的诊疗项目或实施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诊疗项目的行为。
04、重复收费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对某一项诊疗服务项目按多个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
05、分解收费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将一个收费项目分解为两个及以上不同的项目进行收费,或将诊疗服务项目实施过程分解成多个环节逐个收费的行为。
06、超标准收费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对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行为。
07、串换是指医药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将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串换成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进行医保结算,或将无收费项目的项目套收医保目录内项目进行医保结算,或将低标准收费项目套入高标准收费项目进行医保结算等。即把 A 项目替换为 B 项目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08、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含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是指非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含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的行为。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09、超执业范围诊疗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未取得卫健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开展该项目诊疗;超范围执业,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项目诊疗,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10、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票据是指医药服务提供方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以减免费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吸引、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住院、购药;伪造医疗文书、医保结算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疗费用单据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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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
010-89061396 010-8906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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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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